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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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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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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9/2/2/art_8409_117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文件名: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文日期】 1989-02-0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抄送:能源部,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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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2-2-24 09:17
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1-8-13 15:23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1-6-30 14:43
19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1-5-25 11:51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1-3-16 14:31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1-2-2 11:16
国税第字013号  发表于 2020-10-17 18:19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表于 2020-8-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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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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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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