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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7]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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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京政发[1997]32号
文件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7]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7]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7]3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今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本市大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严肃财经法纪,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偷税骗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乱涨价乱收费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为此。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房度重视大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大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工作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法,扎扎实实地搞好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大检查伪范围是本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大检查的重点是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通知》确定的九类检查重点,对企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时限和步骤。大检查从1997年10月中旬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审计局以及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有重点地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
  四、查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区、县和各部门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子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五、组织领导。大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级财政、国税、地说、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大检查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领导小组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在1998年2月底前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并由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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