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2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638|回复: 0

[89]浙税三110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991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16
2020-6-12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9/7/24/art_8410_1288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9]浙税三110号
文件名: [89]浙税三110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9-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89]浙税三110号

【发布文号】 [89]浙税三110号
【发文日期】 1989-07-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失效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三条废止。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第三条废止。
  
天台县财政税务局:
  你局财税[1989]13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发以后新批准建制镇,应自批准建制的次月起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自有房屋,在一年中有部分时期出租或营业的,应按实际租赁或营业的时期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半年或一年分期纳税的问题,可根据租赁或营业时期的实际情况掌握。
  三、在建制镇征税范围内借集体土地搭棚搞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出借土地者。在非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借集体土地搭棚搞营业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个人自有自用的楼房出租,不分出租房屋的楼上或楼下。都应该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抄送:台州地区财税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