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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热点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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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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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8 13: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温州税务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热点问答(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E4OTU4MQ==&mid=2651812388&idx=5&sn=1a23440d31c45a4762e639713ec9b524&chksm=f16a3c46c61db550af89db8f083a4c86322928fa7899289ebc7aa8ea584df58e201cbf2089b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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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14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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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印花税法》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您梳理了相关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问题1: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问题2:拍卖成交确认书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问题3:在境外签订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问题4: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5: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按何品目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问题6: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问题7: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问题8: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问题9: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问题10: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问题11: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问题12: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问题13: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问题14: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问题15: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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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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