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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应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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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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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8 12: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应如何填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8417&idx=4&sn=d1e5b7e45033325bf6368c00855076ce&chksm=88bcc33abfcb4a2c1f92cc0dda796db178347869eda14516cdbc362bc65cf506cdba6f9c0f1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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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中就地缴纳标识应如何填写?


坐席小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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