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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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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9/8/23/art_8409_1176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文件名: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发文日期】 1989-08-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编者注: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规定取消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编者注: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规定取消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抄: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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