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浙税三202号
【发布文号】 [89]浙税三202号
【发文日期】 1989-10-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各市、地、县财税局:
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通知精神,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交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交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第三条已失效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