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文日期】 1989-11-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编者注: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规定取消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抄: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