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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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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ukn5s2KFJyQuLtdX1wiH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5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5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第十一条自2016年9月18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文化处 (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台演出市场单行的征管办法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目前,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比较薄弱,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够规范,偷逃税款现象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各地在贯彻《暂行办法》的过程中,要努力.把有关制度建立完善起来,使税务机关便于依法征税、文化行政部门便于监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便于操作执行,保证税款顺畅地征收上来。
  二、各盟市国税局、地税局和文化处(局)可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补充,也可制定单行的对支付演职员报酬预扣个人所得税办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传递有关资料、互通信息,并互相通报对演出市场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罚结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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