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4日起,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此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4日起,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点击查看详情>>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