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90]国税油发003号
【发布文号】 [90]国税油发003号
【发文日期】 1990-02-0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撖主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州、深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