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229
Tax100会员
32706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青海
›
留抵退税申请热点问答看这里→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90
|
回复:
0
留抵退税申请热点问答看这里→
[复制链接]
青海政策君
青海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6830
6825
主题
6825
帖子
6830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68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058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68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058 积分
积分
6830
发消息
2022-7-16 0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留抵退税申请热点问答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69515&idx=4&sn=d14cd40b2b3079e7be58ebd893197375&chksm=fb64657fcc13ec694ec9f4b8d041737b9b979991db94aa0b50bedefff9a0c6fc8f450d5962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5 17:35
二维码: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我们梳理了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延长7月份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是否面向所有纳税人?
答:
所有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限于新扩围的批发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计划在7月份申请退税的,都可以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行申请。
2.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3.留抵退税政策行业扩围后,相关行业标准如何判断?
答: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答: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
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
。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5.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答: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END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小林
推荐阅读
三部门发文: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7月征期小贴士丨这些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相关企业请注意!
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更新啦!《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电子书来了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