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48
  • Tax100会员 33705
查看: 393|回复: 0

7月纳税申报再提醒!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2-7-15 06: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7月纳税申报再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81147&idx=1&sn=ea7f21581e2446e7630b094ebe42575f&chksm=beff557d8988dc6ba9e6816729d5db99c5a17f69d048a33f69e9e76ae6778dcb47f097db56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4 16:36
二维码: -





7月征期:7月1日--7月15日
本日历仅供参考,如遇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申 报 要 点
7月14日起,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2022年7月14日起,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点击查看详情>>

  注意了!7月14日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注销可免于办理清税证明 点击查看详情>>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注意这些新变化 点击查看详情>>

  好消息!两部门发文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点击查看详情>>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二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点击查看详情>>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731_165783931102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