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91]浙税三22号
【发布文号】 [91]浙税三22号
【发文日期】 1991-04-1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为照顾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居住房收取租金标准较低的实际情况,我局曾以[89]浙税三048号文件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占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91]国税函发403号文件精神,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不论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租调整改革后,个别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