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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国税函发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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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1/11/1/art_8409_1163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91]国税函发1404号
文件名: [91]国税函发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91]国税函发1404号

【发布文号】 [91]国税函发1404号
【发文日期】 1991-11-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各,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编者注:此规定在一九九二年内,仍继续执行。见[92]国税函发733号文件。)
  三、除上述例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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