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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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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51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39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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