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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部分失效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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