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78
  • Tax100会员 27993
查看: 91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12 11: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56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32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