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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 全电发票专题学习(2022年7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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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7-14 14: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政策原文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件第二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第五项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规定: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二)广东地区(不含深圳)自2022年4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自4月25日起,上海市自5月23日起,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1.《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三)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江苏省、深圳市、北京市,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1.《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5.《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四)自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纳税人,扩大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受票方范围在原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五)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陕西、安徽、江西、河南、重庆、福建、河北、湖北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1.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2.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5.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6.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7.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8.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9.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二、全电发票样式和红字发票处理单

(一)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相关文件:财税〔2017〕37号



详见:差额征税思维导图

(二)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相关文章:红字发票开具新规集锦


三、视频解读













四、官方图解

划重点!“全电发票”受票,这些你需要知道

五、财税好文






本文转载自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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