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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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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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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3 04: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盐城税务
标题: 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请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zOTQ3NA==&mid=2247510350&idx=2&sn=0860a0fae98c4221304ebe32e5066e16&chksm=9fb46913a8c3e005bdfb9b1ad5a02cfec6fd2bbc0d0cc25316e4efe3a43d4711f1efe37444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2 20:00
二维码: -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依法、统一、便民、高效”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流程、拓宽缴费渠道、提升缴费体验,切实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




下面
我们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相关知识


我国既是石油进口和消费大国,也是石油生产大国,油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2016年开始,我国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制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每桶40美元)时,按照征收标准缴纳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50号)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按季度缴纳的,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su.chinatax.gov.cn)选择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缴纳义务人也可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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