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23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565|回复: 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991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16
2020-6-12 1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0/9/21/art_8410_1265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布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10-09-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公告规定本文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比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执行。对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不能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给予定额减征照顾。
  
  三、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执行。
  
  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