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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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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L0ZPHrVvg38O7iwdj8l4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4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雇员取得的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区统一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
  三、营销员应纳税所得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额)
  (1-10%)-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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