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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 | 安徽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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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2 14: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纳税课堂 | 安徽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58805&idx=1&sn=f37d2ce4542d5d4ddba009918fc62735&chksm=bd373a148a40b302d52fa82e874dc9f5f1ba537aeb60eac4dae6d4ee0e4461ac169261e7174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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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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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01
就业、创业优惠力度是否相同?
解答
就业、创业优惠力度不相同。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小贴士
退役士兵如果打算创业,那么在注册之前应充分考虑好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注册为公司制企业。如果是后者,那么只能按照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02
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根据财税〔2019〕21号和皖财税法〔2019〕182号文件规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和皖财税法〔2022〕36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小贴士
1.享受优惠政策的起点,是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当月或招用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而不是取得收入的当月。
  2.优惠期限3年,是指从开始享受优惠政策起满36个月。如某退役士兵2022年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2022年7月—2025年6月。

03
可否重复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小贴士
每名退役士兵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3年,在选择就业情况下,如果招录的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原单位已经享受该名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时间未满3年,新就业单位若符合条件,还可以继续享受不满3年的剩余优惠时间,累计满3年之后将不得再享受。
如果选择创业,即使每名退役士兵同时成立多个个体工商户,也只能选择一个个体工商户享受。

04
如何理解“依次扣减”?
解答
根据财税〔2019〕21号和皖财税法〔2019〕18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
1.“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即首先扣减增值税,扣减后未超限额的;再依次扣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上扣减后仍未超限额的再考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扣减,其中个人所得税既可以在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环节扣除,企业所得税只能在汇算环节扣除。
  2.扣减应纳税增值税,不影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应纳税费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如果应享受的当期未及时享受,可以申请享受,但依然应遵循依次扣减的原则。如某退役士兵2021年1月在芜湖办理税务登记,但因不知晓优惠政策而未享受,直到2022年7月份才了解到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假定其2021年1-12月份已累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合计5000元,个人所得税汇算后应补缴税款15000元,根据皖财税法〔2019〕182号文件规定可扣减总额为14400元/年。该退役士兵能否在汇算时从应补缴的个税中直接扣除14400元?依照21号文件规定,不可以直接在个税汇算时直接扣减14000元,而是需要更改申报表,按照正确顺序依次进行扣减各项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法制科、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芜湖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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