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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三)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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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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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2 11: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三)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154612&idx=1&sn=9f10217ad5ad498370e14539d0bb7eb9&chksm=8bfb024cbc8c8b5ac9ce74986fdf9ac2f70d7606d2b77752e381b25a863eefb18a41176c2f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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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

天津市税务局整理相关热点问题,本期为您解读: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新《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进行了哪些优化?
一是
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二是
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公告什么时候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往 期 回 顾
1.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2.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二)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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