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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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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mMSVsRWRSNFZGzfecCF8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乌地税发[1998]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我氏内地税三字[199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文件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即股份制企业。
  三、凡与本批复内容不符合的规定,从本批复生效之日停止执行。有关地区要做好新旧规定变动的清理工作。
  本文件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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