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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征[1998]4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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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征[1998]42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征[1998]4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8]4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8]42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精神和市局制定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三、市局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各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请各局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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