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1998]88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1998]882号
全文有效
1998-08-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现就贯彻《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的精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1997年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追缴。
二、未按市地税局京地税征(19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立即补办。
三、《实施办法》第13条有关预缴规定,根据简化预征工作的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全市统一为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四、为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搞征收前的宣传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