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86
  • Tax100会员 33553
查看: 772|回复: 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8]88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2 1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1998]882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8]88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1998]88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1998]882号
  全文有效
  1998-08-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现就贯彻《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的精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1997年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追缴。
  二、未按市地税局京地税征(19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立即补办。
  三、《实施办法》第13条有关预缴规定,根据简化预征工作的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全市统一为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四、为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搞征收前的宣传培训工作。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