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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1999〕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企业取得奖励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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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oQC7NK7a3S+1yWjZv24Y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1999〕14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1999〕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企业取得奖励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企业取得奖励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1999〕14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从企业取得奖励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伊地税发[1999]4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面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鄂尔多斯集团公司将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以企业奖励股份的形式分配给职工,实际上是用有价证券对职工的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对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这部分奖励股份不能随时变现,可按其票面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税款由鄂尔多斯集团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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