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对象
| 小微企业
| 制造业等
6个行业
| 批发零售业等
7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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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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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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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均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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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大型企业: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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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限制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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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限制
| 所有行业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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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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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
留抵
税额
|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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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留抵税额
|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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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公式
|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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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
构成
比例
|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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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时间
|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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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
退税
纳税
人申
请办
法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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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
后注
意事
项
|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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