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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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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8〕19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95号
  全文有效
  1998-10-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与其它金融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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