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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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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449.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0]3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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