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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18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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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3/t2876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0]18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18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86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免税问题作补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0]9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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