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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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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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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01: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操作指南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29391&idx=3&sn=b6ecfba919cd69b305fd76fe272a820b&chksm=96d2ad26a1a524307b061b910843a3a19fa192088474db1d840473be7d0805771efb99dc8a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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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方文字,了解更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适用对象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企业等困难行业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内容
  
(一)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申请月份起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从申请月份起不超过一年(需在2022年年底前申请)。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渠道

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信息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2.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相关规定

缓缴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相关文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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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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