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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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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15000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4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反映。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0年7月30日 财库〔2010〕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l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八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八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11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l0年11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h/)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八、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

附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八期).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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