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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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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7 05: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鞍山税务
标题: 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申请流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zMDI4Mg==&mid=2654261401&idx=1&sn=3d7f64394f548d824bccaa0fa9bfe962&chksm=8c9a725cbbedfb4ae067bdff45955bd5755961c836ec317499dea265948286884dedee6b199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6 15:42
二维码: -

  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新增因产业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的17个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一、实施期限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缓缴期限延至2022年12月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产业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的17个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资格认定
  (一)省中心已将22个行业类型代码嵌入线上申请的网报端口内,对于满足行业类型的企业,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对于业务系统内登记的行业类别不满足缓缴条件,但实际经营范围满足缓缴行业的,这类企业无法在线上办理申请,应携相关材料转线下窗口办理。
  (二)“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对于困难企业的认定(参保企业在申请前一个月亏损的或申请时前三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留存亏损月份财务报表备查。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流程


  参保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项业务申请缓缴,不可同时选择多项业务。
  自动比对成功后,企业应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申报,不需上传材料自动审核;对不符合校验的,会弹出提示“不满足缓缴条件业务办理失败”。
  虚拟单位网厅登录—选择所属行业申报,必须上传满足缓缴条件的佐证材料,材料需经过审核。
  2022年7月6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恢复后可在线上申请办理。
  已申请缓缴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缓缴需要延期的还要再申请一次。
(二)线下申请流程
  企业需要如实填报《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经办人员现场完成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申请表和审核表一式三份,由企业、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在停机期间,企业无法在线上申请,可以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请。
(三)缓缴信息传递
  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的,原则上审核通过2个工作日后可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部分。自2022年6月起,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对于已缴的保费,不再办理退费。
  四、补缴费款与待遇处理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其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缴费部分,再办理后续退休审批及待遇申领业务。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其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待遇享受。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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