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1〕7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