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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1-5)|被撤销监护权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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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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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盘水税务
标题: 【民法典】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1-5)|被撤销监护权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MxMDI4MA==&mid=2649812814&idx=6&sn=240252d35725b6e271125a85c24b4fe2&chksm=88a68c69bfd1057fe84c88825e8246952580d66b8dce6bd7132ed76b0c2c2a4c473bef030e0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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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第一集:
“捆绑消费”要不得!
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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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 李修平
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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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八旬老人事前反对事后反悔,补交钱后能搭乘吗?

【基本案情】业主郭某已80岁高龄,居住于广州市荔湾区一栋9层住宅内。因该住宅年代久远且未配备电梯,居民上下楼较为不便,该楼业主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共商加装电梯事宜。经多次协商,该幢住宅内的业主谢某等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就电梯加装的工程方案和费用分摊、补偿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依据筹资方案,郭某作为三楼业主应支付10077元集资款,但郭某因持异议未实际参与出资。

  2018年6月,电梯集资完成,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单位依照设计方案加装电梯。一年后,电梯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该电梯。

  郭某因居住在三楼,且已80岁高龄,步行上下楼梯有诸多不便,因此,在加建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

  郭某遂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按已有加装电梯集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拥有对新建电梯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庭审中,谢某等32户业主表示,除10077元集资款外,郭某还需额外支付8000元作为电梯施工延误的滞纳金,并承担其在本次诉讼中产生的25000元律师费,他们才同意郭某使用电梯。郭某则表示仅同意支付集资款。

   【裁判结果】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其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郭某使用案涉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会导致该住宅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该住宅多数业主同意。但依据公平原则,要使用电梯的前提是交纳集资款,故法院判决由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一审判决后,谢某等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如以此为由拒绝邻里之间的高龄老人在交纳电梯集资费用之后正常使用电梯,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价值观,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其他业主而言,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在加装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基于睦邻友好原则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高层住户也应尊重低层相邻权人的物权权利,充分考虑施工可能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若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当对受损业主进行合理赔偿。此外,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如遭遇少数业主阻拦,应基于睦邻友好原则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权衡多方利益,尽量寻找加装电梯的“最优解”;若协商不成,则可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若仍不能解决,则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方式进行对抗。
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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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你们燃气公司办理燃气报装开户!
必须安装我们燃气公司提供的智能燃气表!虽然比市面普通燃气表价格高出200元,但是你要是不安装,我们就不予通气。

请问,燃气公司的这种行为( )
A 违反平等原则,因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自己的选择权
B 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捆绑消费,有违消费者的意愿
C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消费者过度消费
D 正常的营销套路,没什么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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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搭配”销售也属于强买强卖的范围,明显违反了自愿原则。


第二集:
胎儿权益要保护
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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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 李修平
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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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
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门的变更申请。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金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状况较差,已无能力抚养吴某。鉴于陈某金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某的监护职责,而吴某的外祖父母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且陈某金同意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吴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4日3时许,张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暂无法确认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当日9时30分许,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3月21日,女婴出院并被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取名“党心”(化名)。张某柔因犯遗弃罪,被判刑。目前,张某柔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张某柔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张某柔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党心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为党心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生母构成遗弃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申请,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
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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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赵因意外去世,留下父母、妻子与其腹中三个月的孩子,请问关于遗产分割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A.父母有权支配儿子遗产的分割份额,可以不将遗产分配给儿媳妇;
B.肚子里的孩子由于还没出生,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且这个份额属于胎儿的母亲;
D.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那么其就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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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
被撤销监护权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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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
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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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遗弃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撤销监护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免除,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依法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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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失踪十年,家人已为他申请死亡宣告,妻子小红也与隔壁老王再婚,但不久前老江重新出现,此时( )
A. 只要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老江和小红就还是夫妻;
B. 老江有权要求小红解除与老王的婚姻关系;
C. 老王和小红的婚姻合法、有效;
D. 老江和小红的婚姻关系将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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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小红已经与老王再婚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四集:
公司法人的那些事儿
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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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 李修平
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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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




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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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毕跟小陈打算成立一家外贸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司法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
B. 公司法人成立只需要有公司名字和财产就可以了;
C. 公司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D. 一家公司可以有几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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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根据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集:
公司决议要依规
学 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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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
答 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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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可爱公司在股东代表出席人数未达到章程要求的情况下,形成了一份决议,请问这份决议是否可以撤销( )
A. 不可以撤销,决议一旦形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 可以撤销,但需要重新召开会议撤销;
C. 可以撤销,兔可爱公司的股东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D. 不可以撤销,因为已依据该决议与小张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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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根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据此,公司在股东代表人数未达到章程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的决议,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六盘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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