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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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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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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27705&idx=2&sn=ee2d0ec47b5bfdbb8641dee4ef63e2cd&chksm=f76b448bc01ccd9d1a71b645b840b2fdfb3fbc43c019c362f3a55b5319c37b532cf63df26cd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4 18:28
二维码: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发〔2022〕9号.doc
  鲁人社发〔2022〕9号.pdf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军 王彦航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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