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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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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7-2 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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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67296&idx=7&sn=0fbf8ffb24c1cc9f4c36c28a9ccb86ca&chksm=fb6472d4cc13fbc2d9442ad3426cfe47ca1bbd11d0c6eb9cd8e3044147f1cce59de8ff36e1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1 17:58
二维码:
-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制度的出台实现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区域执法标准统一,为高质量推进兰西城市群发展,深化区域协同共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税收法治保障。
Q
《裁量基准》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
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需要。
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行政执法主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推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裁量结果与违法行为程度契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契合,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确保税务执法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是回应现实税务执法需求。
有效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突出的问题,科学合理设定处罚裁量基准,为基层教方法、解疑惑,使税务行政处罚更加透明,纳税人违法责任和结果更加清晰,防止同一执法事项出现“十里不同天”情形,实现同类案件“同一把尺子”裁量,持续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是具备现行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
自2020年以来,青海省税务局与甘肃省税务局在建立两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上形成思想共识,并建立协作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专题研究交流,听取两省税务系统意见建议,立足两省执法实际,深入分析两省各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运行情况总体效果,为两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
Q
《裁量基准》制定依据、原则是什么?
答: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体现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体现“宽严相济”“法理兼容”“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推行“柔性执法”,落实“首违不罚”清单事项,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事项,并做好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衔接,在体现柔性执法温度的同时,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坚持执法刚性,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风清气正税收营商环境。
Q
《裁量基准》有哪些特点?
一是科学合理制定适用体例。
为使《裁量基准》在适用上更加清晰明了,在纵向上将税收违法行为类型划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违反申报管理、违反税款缴纳、违反税务检查、违反纳税担保、违反协税义务等8类52项;在横向上将《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并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裁量阶次。
二是广集两省民意。
两省税务局采用“开门立法”,以“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先后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内充分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系统公职律师意见;对外通过两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法律顾问及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在立足实际,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裁量权适用空间,扩大裁量权参考级次,以制度有效规范税务执法权力的同时,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更加透明,纳税人、缴费人违法责任和法律后果更加清晰,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营造宽松的区域营商环境。
与原先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比,《裁量基准》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尤其对于轻微、较轻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中适度降低了罚款额度,如:以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为例,青海省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次《裁量基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幅度使纳税人更加容易接受。
四是凸显税务“柔性执法”。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应用说服教育,推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保障税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甘青两省税务系统原有裁量基准中“首违不罚”“不予处罚”清单进行统一,规定14项“首违不罚”事项和7项“不予处罚”事项。对符合“首违不罚”不予处罚的纳税人以签订承诺书方式教育、督促引导纳税人自觉守法,以柔性执法推动普法教育,同时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减少征纳矛盾,使两省纳税人、缴费人感受税务执法温度。
五是裁量权适用空间更加清晰透明。
对部分税务违法行为以超过责令限改期限天数结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定违法情节,规定处罚裁量幅度。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事项中,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裁量基准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裁量基准》时能更加准确把握裁量幅度。
Q
基层执行《裁量基准》适用“首违不罚”应注意什么?
答:
在《裁量基准》执行中,要准确把握“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适用的条件,即: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要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适用的条件。对于“首次违反”中“首次”适用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如:以某企业在2021年发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为例,该企业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
该违法行为在2021年度内首次发生;
二是
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
该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已改正。
其中:同一申报期内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合并为一次处理。
Q
如何确保《裁量基准》落实?
答:
一是广泛宣传,做到应知尽知。
《裁量基准》是优化两省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区域协作发展畅通,在税务执法领域提供进一步协同共治,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助力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的有力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及广大纳税人应知尽知,确保《裁量基准》落实落细。
二是加强培训,做到真懂会用能操作。
通过“线上+线下”辅导培训,使基层税务机关在充分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和理解适用《裁量基准》,确保税务执法严格规范公平公正。
三是嵌入系统,做到“两个”减负。
将《裁量基准》与系统衔接,通过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中嵌入提示提醒、处罚依据、裁量空间等,确保两省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好操作,易掌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四是强化指导监督,做到精准执法。
做好《裁量基准》落实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加大基层执法监督力度,强化执法督察。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中相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持续提升税务行政执法精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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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青海税务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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