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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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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上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32860&idx=2&sn=630db68682572b7eee4e9ee3612d5ffe&chksm=87e2de62b0955774547a85223dcb3d9478d87457159917bb85ff4db2f35fe62e85f67a41ae3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3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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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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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
策划:李刚 苗漪雪
录制:蔡宁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苗漪雪
编审:朱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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