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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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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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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上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32708&idx=1&sn=f869f41787739f7693a4b3594d1f1415&chksm=87e2defab09557eccd8f717feb4534e0f8c61238dd1d70ac54095fd925ddf9401a4619ac682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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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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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
策划:李刚 苗漪雪
录制:蔡宁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苗漪雪
编审:朱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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