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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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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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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 00: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安税务
标题: 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g5MzUwNQ==&mid=2247494602&idx=4&sn=2c725eb9e5116bfeae0409d9a7170b95&chksm=fcdb99a4cbac10b2f72a17f0819596fa8861785ba0de0c5c0b21ae8875c1d6a26b8d7d59bbd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8 17:15
二维码: -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本期主播: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高泽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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