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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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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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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 22: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辅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介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90351&idx=3&sn=76175220945d4b885f28da84f0c9ec1d&chksm=f46405f3c3138ce59a35642225b543c52a6689328a02f65c180a0c15e28886f675d0a74c2f1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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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0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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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创业就业,鼓励各类单位招录残疾人职工,为残疾人送温暖、为招录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送政策红利,6月24日下午,淮安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开展第9期小淮说税直播课——残疾人税费政策专场云辅导,完整课程您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今天小淮重点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完整课程】
一、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2021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 2021 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22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21年安排从业残疾人员实际在岗月数总和÷12)×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1 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2021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1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分档减缴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 (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如下。


除企业之外的各用人单位按企业分档征收比例中一档比例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热点问答
  【网友】我单位是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请问如何计算?
  【小淮】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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