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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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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 19: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速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58028&idx=2&sn=54e02743ce87485eb9ccf5268e540ea0&chksm=bd37270d8a40ae1b79d6aea30a55816d6e54ccc7b3cf96b5e0f8d86d20b5d8222554506606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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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速递



共建低碳·共享生活

一起为环保加油!



  为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赋能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完善。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调整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对比财税〔2015〕78号文,现行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收购务必取票


享受即征即退纳税人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其中:销售方适用免税政策,也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核算台账清晰
纳税人不仅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更是要求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具体包括: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回收对照清单

绿色产业,一起为环保加油!
产品和劳务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适用。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既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又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绿色产业,一起为环保加油!
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信用等级合规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申请退税时,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D级




停退标准严明


一是行政处罚种类明确排除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二是处罚停退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调整到10万元,40号公告规定,对因违反税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或者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实行暂停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三是处罚停退的时限由首次36个月,二次取消优惠,调整为首次自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6个月,二次自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36个月。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免退自由选择


纳税人从事《目录》中“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退税”或是“免税”,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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