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
印花税法中对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若合同中未列明增值税税款或仅约定增值税税率,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则为合同所列金额。
Q6
印花税法中对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合同,如何确定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按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Q7
印花税法中关于印花税应纳税额如何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Q8
印花税法中对于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Q9
印花税法中对于多方签订合同如何计税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Q10
印花税法中对于营业账簿资金发生变化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Q11
印花税法中对于优惠减免是怎么规定的? A
答: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