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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惠企纾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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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28 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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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铜仁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惠企纾困办事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AxNjg2MQ==&mid=2650931222&idx=1&sn=3d9ee1a387ab229a336ec83e9b6d1129&chksm=84805fe4b3f7d6f2ac8d30567b447efce5911ca16cb049c9bb6cf7c094d099a82e24b63e97a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7 17:43
二维码:
-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
(一)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第七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8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1号)。
适用主体: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
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856-3930907。
(二)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自2022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5号)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856-3930907。
(三)实施“六税两费”减征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0号);2.《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2022〕8号)。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不需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或额外证明。纳税人只需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经纳税人确认后相应的税收优惠即可享受。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856-3930974。
(四)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5号)。
适用主体: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3)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房产的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或税源明细信息变更申报的纳税人无需提供);(4)与困难情形或减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①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资料和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复印件;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复印件;③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④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和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纳税人印章、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申报方式及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核准-送达核准结果-办理退(抵)税。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856-3930974。
(五)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减征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企业无需报送资料。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856-3930936。
(六)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4号)
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4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3.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3)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4)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申报方式及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步骤一:通过操作路径进入退抵税页面步骤二: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步骤三: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退抵税申请主界面;步骤四:纳税人可以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询相关退税进度。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856-3930907。
(七)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年第18号);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适用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申报材料:
无需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法制科,电话:0856—3930932;货物和劳务税科,0856-3930907。
(八)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2号)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企业无需报送资料。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856-3930936。
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
(一)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事项办理内容概述: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1号)
适用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不需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或额外证明。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即享受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856-393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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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9期
(总第5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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