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5 每日一税】
企业支付向个人借款利息未扣缴个税最高可处3倍罚款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99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税务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常常发生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但支付个人利息时未取得发票和代扣代缴个税,存在重大税务风险。现与大家探讨。
一、风险提示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依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和代扣代缴个税的,存在企业所得税不予税前扣除,和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法定义务被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法规依据0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 、实务案例
2022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罚〔2022〕13号),该文披露:

清远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9950),在2013年到2017年向黄*新等40名自然人共支付8,962,719元利息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向社会被融资人支付利息6,983,600元;向被集资的职工支付利息1,979,119元。
决定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92,543.8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96,271.90元。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3年到2017年向黄*新等40名自然人共支付8,962,719元利息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向社会被融资人支付利息6,983,600元;向被集资的职工支付利息1,979,11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卓力公司的委托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你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证明了你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未在账上列支支付自然人的利息;
(三)清远市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明了你公司在2013年到2017年已支付利息8,962,719元给黄*新等40名自然人的事实;
(四)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18刑终172号,证明你公司向黄*新等40名自然人支付利息8,962,719元的事实;
(五)经税务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证明你未履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清税一稽罚告〔2022〕13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在2013年到2017年期间向黄*新等40名自然人支付利息8,962,719元应依法代扣代缴支付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实际未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92,54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92,543.8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96,271.90元。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综上 ,每日一税提醒: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税局最高可处未代扣代缴税款3倍罚款。未取得发票的,存在支付利息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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