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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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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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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7: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西税务
标题: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5MTE3Nw==&mid=2651748546&idx=5&sn=10a4ff0ea9993ff1988dbfd629abe878&chksm=8b9e6364bce9ea725172bd2e9611de36efca49d3ce60ed5f5ec0134418c1c210007e40d63b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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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6: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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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s

问:我公司下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因研发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国内购买部分研发设备,请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答: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经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适用条件,可以凭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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