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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 | 车辆购置税最新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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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3 21: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纳税课堂 | 车辆购置税最新政策速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57707&idx=1&sn=bd3bc7cb62d28f819f468dee3a7b1031&chksm=bd37264a8a40af5cc77ec0260c797c92edb78179aa74afb91d69dd9d803cf4d1bf7c3efa6b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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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可以知道,当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时候,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只有缴纳完购置税车辆才能够办理正式上路的相关手续。那么在2022年汽车购置税有什么相关政策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燃油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 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31日


二、挂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
热点问答

购买二手车需要交购置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除外。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后缴税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哪些车辆免税?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六)新能源汽车。(具体的车型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以及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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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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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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