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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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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cF67EShAZ3SGNbtYmr4e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2〕16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16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总局通知精神,提高对建立高收入个人纳税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按期完成选定重点纳税人和建立纳税档案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建档的重点纳税人实行跟踪监控,重点管理。
  二、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范围,选择收入高、影响大的重点纳税人,准确掌握其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纳税档案。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及其直属征收局选择的监控对象不得少于100人。旗、县地税局监控数量由盟市地税局确定。
  三、对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应实行“双重申报”制度。即除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外,重点纳税人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四、对重点纳税人建档内容包括:代扣代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代扣代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重点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务稽查文书复印件,完税凭证等建档资料。
  五、各地务于10月25日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及《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表》(见附件3)(2002年1月至8月)上报区局(同时附软盘),区局将从中选定200人分别作为总局和自治区的重点纳税人。
  六、各地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区局确定的2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区局税政一处(同时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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